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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又称“废矿油”或“HW08”)是指不适合原有用途和功能的废矿物油,是由多种物质组成的复杂混合物,主要成分有C15-C36的烷烃、多环芳烃(PAHs)、烯烃、苯系物、酚类等有害物资,废矿物油具有强毒性和易燃性,其危害主要来源是对废矿物油处理不当造成的土壤、水系和大气污染,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给人们身体带来严重的伤害。
国外该行业经过长期规范和发展后,处理技术和处理工艺已升级到相当先进水平,目前在国内废矿物油回收处理行业仍处于非常低级的状态,呈现出“规模小、产能低、分散化、无资质、工艺落后”等特征。限制该废油再生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宏观政府政策
日前环保部、工信部、发改委响应政府改革号召,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与保护,废矿物油回收处理行业将实现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该行业在可预见的未来时间将得到长足的发展。在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政府对排污企业进行了严格的排污限制管理,提高排污企业自身的环保措施之外,进一步提高了潜在进入者进入回收处理行业的标准,政府旨在淘汰效能低、产能小、技术落后、资质不合格的企业,主要朝规模化、集约化、有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行业准入限制
工信部颁布实施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之规定: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技术因素
石油化工及相关行业是一个趋于垄断的行业,导致社会对该行业的认知太低。对石油、能源行业相关的技术研究需要专业的行业知识和强大的资金投资,投资风险系数较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难以承担技术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大型国有企业则通过引进国际上成熟风险系数较低的技术。目前国内仅个别企业掌握并成功运用国际通用的废矿物油通过蒸馏—加氢精制的处理技术,导致其他同类企业只能通过特许授权的方式使用技术专利,直接导致企业成本增加,降低企业的效益。
规模效益
在固定投资成本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实现企业的规模效应能有效降低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分摊,从而提高对上下游行业的溢价能力。目前国内的超过3万吨产能的企业数量不足90家,剩余的企业产能都在3万吨以下,部分资质企业产能甚至低于1000吨,“土炼油”企业产能则更低。由于单个市场主体的产能都不大,目前国内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企业非常稀少。由于废矿油回收处理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建设高效低耗、新工艺技术、清洁环保的大型现代化废矿油回收处理企业尤为重要,在通过新建项目合理布局和区域市场整合实现市场主体的规模效益。